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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自訴人的代理詞範文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5W)

故意傷害罪自訴人的代理詞範文

故意傷害罪自訴人是指有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起訴,要求追究故意傷害罪中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訴人可以委託律師,在開庭的時候,需要提交一份代理詞,這代理詞還是比較重要的,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推薦一份故意傷害罪自訴人的代理詞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故意傷害罪自訴人的代理詞範文

林XX訴李XX故意傷害案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法律規定,北京惠誠(成都)律師事務所接受自訴人林XX的委託,並指派我作為林XX訴李XX故意傷害案自訴人的一審代理人。接受委託後,我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我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李XX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從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方面來看,李XX構成故意傷害罪

首先,在主體要件方面,被告李XX年齡已滿18週歲為刑法上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且無精神疾病,符合刑法上的主體構成要件,具有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其次,在主觀要件方面,李XX具有直接故意,屬於典型的故意傷害

2009年X月XX日晚8時許,金甲、金乙、自訴人林XX以及被告李XX等四人在“……餐館”門口的河邊上喝酒。期間金某與被告發生爭吵,自訴人林XX上前勸說被告並摟著被告的脖子一起走,而被告卻在自訴人毫無戒備的情況下狠狠的將自訴人的鼻子咬傷,經鑑定為輕傷。

根據偵查機關於2009年X月XX日對被告李XX的詢問筆錄,被告在筆錄中稱,“我只覺得對方整的我痛,我冒火就一口咬向對方,當時咬的很用力,結果把對方的鼻子咬了一塊肉下來,事後我被帶回派出所後才曉得我把林XX的鼻子咬掉了。”當偵查人員問“整個過程中林XX動手打過你沒有?”被告回答說沒有。可見,被告咬傷自訴人鼻子的行為是故意的,且很用力,屬於惡意傷害行為。整個過程中自訴人並沒有對被告動手打人,因此,被告的咬人行為不存在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問題,完全屬於故意傷害。

根據2009年X月XX日偵查機關對被告的訊問筆錄,偵查機關在對被告拘留時已經向其出示並告知了自訴人被鑑定為輕傷的事實,即被告在偵查機關對其訊問之前,已經獲知了自訴人的傷情被鑑定為輕傷的事實。然而,被告在訴訟中不僅不面對事實,還謊稱偵查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並以此為由申請人民法院重新鑑定。可見,被告對自己的故意傷害行為毫無悔改之意,而是心存僥倖試圖通過重新鑑定推翻公安機關的鑑定結論。被告的這一行為充分說明了其主觀惡性較大,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2、從客體要件及客觀方面來看,李XX構成故意傷害罪

首先,在客體要件方面,被告李XX以積極作為的方式非法侵害了自訴人身體權的完整性。XX縣公安局出具了輕傷鑑定結論通知書,經被告重新申請鑑定,XX縣人民法院委託宜賓XX司法鑑定中心進行了第二次司法鑑定,自訴人的傷情已構成輕傷。兩次鑑定結果均為輕傷,應當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其次,在客觀方面,被告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綜上,被告李XX將自訴人林XX咬傷的行為,符合了故意傷害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輕傷),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醉酒不能成為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被告雖然自稱是在醉酒無意識的情況下咬傷自訴人,但這並不能成為其免責的理由。

三、被告的辯護人稱“只有雙方當事人的口供,沒有其他證據,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本案中,偵查機關對被告進行兩次詢問和訊問並製作了筆錄,兩次《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對案件事實的描述是一致和吻合的,被告在兩次筆錄中均承認是自己咬傷了自訴人的鼻子,並知道自訴人的傷情已經被鑑定為輕傷的事實。同時,偵查機關也對自訴人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自訴人在筆錄中也證實是被告將自訴人的鼻子咬傷的。

《刑法》第四十六條強調的是“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本案中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不僅有被告的供述和辯解(即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同時還有受害人陳述(即自訴人的詢問筆錄);自訴人及被告的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均證實了被告咬傷自訴人鼻子的事實;且本案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三份《筆錄》是由偵查機關依法制作,並經被詢問人(被訊問人)簽字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不容置疑!因此,被告的辯護律師關於“只有雙方當事人的口供,沒有其他證據,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顯然不符合《刑法》第四十六條的精神,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四、被告李XX應賠償自訴人的全部損失

被告李XX將自訴人林XX的鼻子咬傷,並導致了其鼻子無法恢復原狀、鼻尖部塌陷變形的後果。自訴人為此住院4天並在家修養了3個月,時至今日,自訴人的鼻子在下雨天都會發癢。因此,被告應當承擔自訴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共計45054元人民幣,具體數額以訴訟請求為準。鑑於自訴人未能妥善保管相關的票據,故本代理人無法向法庭提交,懇請法定酌情判處被告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李XX的故意傷害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嚴懲不貸。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被告李XX應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應向自訴人賠償醫療費等45054元人民幣。

以上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代理人:北京XX(成都)律師事務所

劉XX 律師

2011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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