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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的構成要件都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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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的構成要件都有什麼?

在我們現在的生活中代理的情況是非常的多見的,因為現在的生意有很多的都是代理的。對於服裝餐飲還有等等產業代理的現象就是為了有品牌的效應。對於代理我們國家也是有著相關的規定的。那麼委託代理的構成要件都有什麼呢?

一、具體如下

(1)委託人為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2) 被委託的代理人具備訴訟行為能力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的規定;

(3) 向法院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且授權委託書必須 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二、《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據此規定,我國法律規定的隱名代理的構成要件為: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實施隱名代理行為。

(3)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

(4)無確切證據證明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只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某一代理行為只要同時符合這四個構成要件,就可依法認定為隱名代理,併產生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該條規定一方面降低了隱名代理下代理人的責任和風險,另一方面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使合同得以直接約束委託人與第三人。商務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不應拘泥於傳統的顯名代理,完全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代理形式,實現各自的目標。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

對於委託代理的構成要件都有什麼的問題,我們可以在以上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大約可以需要三種。對於代理的相關的法律我們國家規定的內容是非常的多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就應該結合著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來看待。所以說我們在有這個問題的時候就不應該心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