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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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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夫妻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2份

2、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2份

3、起訴書

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4、1寸照片一張

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還應攜帶其它必要的證據材料。

1、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鑑定或醫院診斷證明等;

三、協議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是否離婚,不是被起訴離婚的次數所影響,而是按照起訴離婚遞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和真實,按照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的條件來判決的,所以,起訴離婚或者協議離婚都應該準備好相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