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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冷靜期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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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冷靜期相關規定有哪些

離婚訴訟冷靜期相關規定有哪些

離婚案件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設定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對於那些一時衝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定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也就是說,在最長3個月的時間內,法院暫不作出判決,一切等冷靜期過後再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起訴離婚最快多長時間?

要想知道起訴離婚最快多長時間,那先得知道法院的審理期限是多久。法院的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所以說,起訴離婚的最快時間一般為三個月。

離婚冷靜期的目的,顧名思義,就是讓夫妻雙方冷靜下來,用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來考慮做出什麼選擇,考慮如何應對離婚是正確的,也是合理的。協議離婚,一般手續和手續都比較快;而離婚訴訟程式至少可以完成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