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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法院是會判離婚的?

離婚 閱讀(8.32K)

法院在判定離婚時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原則的,那麼哪些行為是構成了感情破裂呢》本站小編就將要影響夫妻感情破裂的行為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到有這方面困惱的人,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哪些情況下法院是會判離婚的?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但是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雖然有相互動手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只能視為家庭內部的一種衝突,不能視為家庭暴力。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分居”有兩種情況,

1、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

2、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

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者因強姦、通姦、婚外性行為或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另一方不能原諒的行為。 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

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十三、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十四、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二是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裡的“重大過錯”,指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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