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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法院是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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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法院是可以判決離婚?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符合相關條件才能對其進行判決離婚。那麼具體是什麼條件呢?本站小編就將哪些條件下法院可以判離婚這些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到大家,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哪些情況下法院是可以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

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1.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9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應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著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2.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為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9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符合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和要求,確認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舉的5種情形外,還應從下面幾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斷:

全面分析方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用全面分析法與具體理由相結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調查研究之基礎上對夫妻感情進行全面綜合之分析,從婚姻關係的4個層面來進行分析評判。

(1)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係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瞭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係的起點,對婚後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礎好,婚後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後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

(2)看婚後感情。在分析婚後感情時,應聯絡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後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

(3)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夫妻關係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係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於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後雙方關係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上述四個方面相互聯絡,是完整的認識結構與整體。因此在認定夫妻感情的問題上,不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過去和現在,並且要對夫妻關係前途有所預測。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應加強調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如夫妻關係確已完全破裂,和好無望,無法調解和好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應做好不離一方的工作,准予離婚,同時應對子女的有關問題作出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