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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涉外離婚管轄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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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涉外離婚管轄權歸誰?


涉外離婚涉及到法院級別管轄的問題,包括中國人同外國人離婚法院管轄,涉及港澳臺的離婚法院管轄,華僑離婚法院管轄,出國人員、出國留學生等離婚法院管轄。那麼,在這些情況下涉外離婚管轄權歸誰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涉外離婚管轄權歸誰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我國的涉外婚姻指的應是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關係。包括中國人同外國人離婚法院管轄,涉及港澳臺的離婚法院管轄,華僑離婚法院管轄,出國人員、出國留學生等離婚法院管轄。

(一)中國人同外國人離婚法院管轄權問題。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華協議離婚,雙方應當到中國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級或省級政府確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雙方結婚登記地是在中國境外或港澳臺地區辦理,在中國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華訴訟離婚的,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雙方在國內居住,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一方在國內居住,另一方在國外居住,無論誰提出離婚的,國內一方所在地有管轄權。

關於涉外離婚的級別管轄權問題,各個地方有不同的規定,以北京為例,爭議財產超過50萬元的涉外離婚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涉外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港澳臺居民同內地居民離婚法院管轄權問題

如結婚登記是在內地辦理的,雙方無爭議的可到內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有爭議或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的,離婚訴訟應向內地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雙方均為港澳居民,原結婚登記是在內地辦理,無爭議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有爭議的可向國內最後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從臺灣回大陸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與臺灣的配偶離婚,可向回國定居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三)華僑與內地居民離婚法院管轄權問題

離婚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居民,離婚時無爭議的,可到國內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省級或其確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有爭議的須向國內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另一方居住在國外,雙方無爭議的,可到國內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省級或其確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有爭議的須向國內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涉外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二)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四)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與當事人離婚成本及離婚財產處理等有密切的關係。在不同國家訴訟離婚,適用準據法不同,由此產生的法律結果差異也大。因此,選擇好離婚訴訟法院,對當事人來說至關重要。而要是在訴訟過程中遇到什麼不好處理的問題,此時都是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