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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有哪些法律規定

涉外婚姻 閱讀(1.92W)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對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1、“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3、“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4、“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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