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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要通知對方嗎

離婚 閱讀(1.57W)

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最重要的標準便是雙方的感情是否已經破裂,無法挽回。我們知道,感情是無法代理的,夫妻雙方必須到庭,法官才能判斷雙方的感情是否已經無法挽回。因此,若夫妻雙方沒有特殊情況,離婚訴訟時要求雙方必須到庭參與審理。因此,通過法院起訴離婚,除非對方已被宣告失蹤,法院是一定會通知對方的。通知的方式包括電話郵寄開庭傳票,現場送達、留置送達以及公告送達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原告提起訴訟,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且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等材料傳送被告。明確的被告即包含被告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資訊等。法律要求提起訴訟應有明確的被告,目的之一便是可以通知到被告,以保證訴訟雙方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在被告接到通知後,除非有不能表達意思的特殊情況,否則都應該出席庭審。若離婚訴訟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需要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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