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怎樣提起離婚訴訟 | 起訴離婚如何提起

離婚 閱讀(2.45W)

怎樣提起離婚訴訟,起訴離婚如何提起

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那麼該怎樣提起離婚訴訟?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提起離婚訴訟

1、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2、向哪個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1)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3、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二、哪些情況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提出離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權利,但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婚姻法對提出離婚作了如下限制: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2、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多數情況下夫妻離婚的都是通過協議方式,當然要是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就離婚事項產生了爭議的話,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至於此時該怎樣提起離婚訴訟,小編已經做出了講解,但願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