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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是否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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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是否當庭宣判?

一、離婚官司是否當庭宣判?

離婚民事糾紛案件是否當庭宣判,需要結合案件具體複雜程度,有無爭議等情況綜合判斷,並無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當庭宣判。

當庭宣判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二、離婚官司一般打多久?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夫妻鬧離婚,都不能好好解決,這樣就要打離婚官司。作為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受理後組織開庭審理,是否當庭審判要看具體的案件情況。一般來說,離婚官司比較簡單,法院會採取簡易程式,做出當庭宣判的也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