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起訴離婚是當庭宣判嗎?
這個不確定,有可能當庭宣判的,也有可能擇日宣判。主要看案件的難易程度及法官的自由裁量。
離婚民事糾紛案件是否當庭宣判,需要結合案件具體複雜程度,有無爭議等情況綜合判斷,並無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當庭宣判
民事訴訟法對當庭宣判僅做了一般性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
二、什麼情況法院會判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癒的;
6、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又久治不愈的;離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3、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根據上述情況判決離婚是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離婚條件的,所以,當事人有以上情形的,應該注意證據問題。
其實也不僅是起訴離婚,有很多的民事糾紛能不能當庭宣判這都根本不確定。大家看到的同樣是離婚案件,有些離婚案件就是通過一審就對所有的訴訟請求全部都作出了判決,而且,雙方也都沒有提起上訴,但是在有些離婚案件當中雙方耗費的時間就曠日持久,而且法庭最終也是選擇的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