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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開庭是否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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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開庭是否當庭宣判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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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開庭是當庭宣判嗎

法律對醉駕案件開庭是否應當當庭宣判沒有規定,即可以是當庭宣判,也可是開庭後若干天后宣判。並且法官決定案件採用哪種宣判形式,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和審理情況。如果法官不是當庭宣判,也會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宣判。

第一、醉駕屬於違反《刑法》的刑事案件,其開庭和宣判,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兩種宣判形式,一是開庭後當庭宣判,一是開庭後若干天后再宣判。對於哪些案件應該選擇哪種宣判方式,在《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規定。一般說來,這是法官可以自由決定的範圍。從實際情況看,法官是否選擇當庭宣判,主要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和審理情況;如果案件簡單且判決結果明確的,就可以當庭宣判;如果案件複雜或判決結果較難確定的,一般要等到開庭結束後若干天后再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一審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後兩個月宣判,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因而,法官即使不是當庭宣判,也會在前述審理期限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因此,法律對醉駕案件開庭是否應當當庭宣判沒有明確的規定,既可以是當庭宣判,也可以開庭後若干天后宣判。同時法官對不同案件的宣判形式都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論,這都要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和審理情況。況且就算是法官沒有當庭宣判,都會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進行宣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