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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離婚之證據怎麼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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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離婚之證據怎麼蒐集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對於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因為當事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識,容易斷章取義,片面理解法律條文。或者受到外界的錯誤說法誤導,所以在蒐集證據時往往事倍功半。那麼在離婚訴訟中證據要怎麼蒐集呢?

1、花大量金錢精力調查婚外性行為不一定必要。

在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不一定掌握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為收集證據,便請人或請偵探公司調查,而忽視了對於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其實,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為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很難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輕易認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只能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一個理 由,而提起離婚賠償依據不足。而在財產分割上,無過錯方多分,一般在判決中只是一個“量”的平衡問題,不會引起“質”的差別。

2、注意舉證時限。

目前,法院一般並不完全嚴格按照最高院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內沒有舉證,法官當然不會主動告知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財產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

3、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對賬單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或由法院開具調查令再委託律師收集。此外鑑定報 告,比如價格鑑定、親子鑑定等,均需法院委託,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4、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取證技巧。

多數案件存在爭奪孩子撫養權問題。作為您聘請的代理人,律師一般不考慮您是出於何種原因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而只考慮如何達到委託人的目的。爭取子女撫養權取證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四,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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