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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蒐集離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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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蒐集離婚的證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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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如何蒐集證據

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但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只有在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會准予離婚。分居滿兩年屬於法定的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相對其他情形證據更易收集。可以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三) 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四) 與對方的談話錄音、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五)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