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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證據如何蒐集

民事訴訟 閱讀(2.81W)
離婚訴訟證據如何蒐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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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證據如何蒐集有對方過錯的證據

以下是對’離婚訴訟證據如何蒐集有對方過錯的證據‘的回答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

  我國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五種應該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五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要有證據證實,法院在調解無效後一般應判離。如果不具備以上幾種情形,第一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況的當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關證據,儘快走出圍城,在此我們談一下面對這幾種情形該如何取得證據?

  這五種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於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

  那麼,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麼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說,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

  隨著網路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簡訊、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影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那麼,如何讓這些作為證據使用呢?

  1、手機簡訊

  手機簡訊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簡訊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簡訊、第三者給受害方的簡訊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採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資訊者未將簡訊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資訊予以儲存,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簡訊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運營商調取簡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