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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如何延長離婚訴訟時間?

離婚 閱讀(5K)

離婚案件起訴立案後,一審若適用簡易程式,則3月左右就可以審理完出判決書,若適用普通程式,則6個月左右審理完出判決書,當然若對方不想離婚或想通過拖時間在財產方面獲得更多話語權,法院通知對方後,對方不接傳票、法院則還要公告送達(要經過60天),同時要給對方30天左右的答辯期,對方還可以在公告期間快滿時提出管轄權異議,只要對方提起管轄權異議,無論是否真的有道理,依照現行法律,法院會受理,要審查15天左右出一個裁定,若對方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案件要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還要重新要經上述階段。對於用什麼方法可以把離婚訴訟拖的長的問題,可以參照上述內容,為此建議協商處理。

在我國如何延長離婚訴訟時間?

對方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對方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該上訴審查期間法律沒有規定,一般為一個半月左右,就可以開庭審理,一般一審時若無明顯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且對方不到庭,法院無法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及相關事實真相,因此,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開庭後一個半月左右法院會出判決書,出判決後,對方可能會不來拿判決,法院要公告送達(要經過60天),公告送達後6個月後,提起離婚一方可以第二次起訴,若對方拖時間,會再走第一次所有的程式,等程式走完後,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當然其中也會有變數,如女方懷孕或殘疾、重傷等無法預料的事件),一審判決離婚後,對方可以對一審判決起訴,起訴後二審法院會在二三個月確定是否判決離婚,一般若一審判決已判決離婚,二審改判的可能不大,至此整個離婚訴訟過程基本完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程式中,延長離婚訴訟的首先可以從訴訟程式上想辦法,又或者還有個很簡單的辦法,躲著法院傳票。但要想不離婚就得和想離婚的哪一方商談,可這樣一來就躲不了法院傳票也挺難辦,但是無論如何,需要注意的是,此時是不能惡意拖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