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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39、40、41條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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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39、40、41條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解決廣大職工最直接的利益問題的,同時勞動合同法在調整勞動關係等方面也體現出了非常重要的管理職能,遇到相關的勞動爭議以後都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來解決的。但是在下面的這篇文章,我們主要是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39、40、41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39、40、41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二、勞動爭議舉證責任誰承擔?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由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雙方當事人的不對等性,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因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的,主張勞動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5、因工傷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6、因職工死亡,職工家屬主張遺屬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職工家屬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與職工的關係及符合申訴條件。

7、因追索培訓費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39、40、41條規定的內容都是不一樣的,在瞭解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時候還得結合這36條和38。基本上從第39條到第41條都是針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作出的限制,比如說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能夠保證職工一個星期應該能夠休息一日的,真的因為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和職工在協商以後才能夠延長工作的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