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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沒證據如何能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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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沒證據如何能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

有很多人都寧願選擇淨身出戶也要結束當前的這段婚姻,所以在這裡先拋開爭取夫妻共有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時候需要提供的證據,有的離婚官司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其實就是解除了婚姻關係就可以了,但感情破裂也不一定就有現實的證據擺在面前的,例如時間的流逝導致感情平淡想要離婚這是沒辦法提供證據的。那麼,在我國沒證據如何能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

一、在我國沒證據如何能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

起訴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即使沒有證據,仍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沒有證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法院可以調解和好,不能調解的,應該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除非有新情況、新理由。調解和好的,原告也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就算是沒有證據也能夠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這是我國每一個公民都具備的基本權利。離婚官司當中有證據和沒有證據的最大區別就是在於,如果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感情不和的話,那麼肯定會拉長整個離婚官司所需要的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