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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受理被害人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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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院負責起訴,但有三種特殊情況,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被害人的起訴。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受理被害人的起訴?

一、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個罪名只有被害人本人告訴才構成犯罪。這四個罪名是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和侵佔財產罪。

侮辱誹謗是侵犯公民人格權的行為,被害人本人告才構成犯罪。民間的二人轉演員總要對樂師侮辱誹謗,郭德綱也沒有少對於謙侮辱誹謗,被罵的人無意追究對方的責任,公安局和檢察院不得插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侵犯公民婚姻自主權的行為。干涉這多是父母、兄長,被幹涉者自己不告,公安局、檢察院不得插手。

虐待家庭成員罪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身體健康權的行為。加害人和被害人是親屬關係,被害人不告,別人不好干涉。電影《茜茜公主》中有這樣一個鏡頭,茜茜公主遇到一個農夫用皮鞭抽打自己的老婆,茜茜公主奪過了農夫的皮鞭要打農夫,農夫的妻子從地上爬起來護住丈夫,說:“他是我丈夫,打我我願意。你是什麼人,為什麼管我們家的事?”

侵佔財產罪是佔有他人財產拒不歸還的行為。財產的主人不告,別人不能告。

以上四種行為,被害人不告不能認為是犯罪。公安機關不參與。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重婚案、破壞軍婚案、遺棄家庭成員案、因果關係明確的輕傷害案、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

這幾個犯罪,最高刑期為三年,被害人也容易取得證據,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被害人起訴的證據不足或者不屬於輕微刑事案件的,不予受理,告知被害人到公安機關立案。

如果被害人自己認為證據不足,也可以去公安局報案,由公安局負責偵查,檢察院負責起訴。

被害人不告的,公安機關也可以主動偵查。如妻子不孕,丈夫與他人重婚。公安機關不必徵求被害人的意見,可以主動立案偵查。

強姦、重傷害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必須有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不受理被害人的起訴。

三、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被害人對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決定不服,堅持認為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

法院受理這類案件需要兩個條件: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

2.公安機關做出了“不予立案決定書”或者立案偵查後作出了“撤銷案件決定書”。

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構成犯罪,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後,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做出了“不起訴決定書”。

這是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規定,這一規定起到了制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濫用職權的作用,堵住了某些人通過公安局、檢察院“撈人”的歪風。

司法實踐中我還沒有遇到過公安局、檢察院都認為不構成犯罪,被害人堅持被告人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