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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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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離婚時需要哪些手續?當夫妻雙方商量好自願協議離婚,並已簽好離婚協議,到民政局登記離婚,應該準備哪些材料呢?如果是訴訟離婚又要準備哪些材料呢?詳情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辦理協議離婚需要的手續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需要如下的材料:

1、雙方的戶口薄(目前發現有許多已婚仍登記為未婚的情況,需變更為已婚後才能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雙方的身份證;

3、雙方的結婚證;

4、婚姻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登記時簽字;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6、工本費。

二、辦理訴訟離婚需要的手續

1.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2.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影印件

3.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4.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5.離婚起訴狀。當然也可以到法院口頭起訴,法院會做相應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