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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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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雙方能夠達成合意的話,協議離婚程式便捷比較。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即生效。
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對於起訴離婚,首先應當準備好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子女的出生證明、對方的戶口本或居住證明等材料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材料,到法院進行立案,當然如果方便的話原件要帶上,以備不時之需,如果在離婚糾紛中涉及到財產和撫養權的糾紛,應當提交相關財產情況資料,以及子女撫養狀況的說明、撫養能力的證明材料。立完案後,我們需要做的是耐心等待法官的通知,一般情況下,在案件正式審理之前,法院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會進入審理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