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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事故不報刑事責任需要承擔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97K)
建築安全事故不報刑事責任需要承擔嗎?

一、建築安全事故不報刑事責任需要承擔嗎?

也是需要承擔的。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要是針對這幾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後弄虛作假,結果延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行為而設定的。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

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麼?

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分:

(1)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也可以是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是隻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財產的安全;後者侵害的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3)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發生以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嚴重的不負責任,不履行或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如果在發生了建築安全事故之後當事人對於事故的內容有隱瞞或者是有不報的情況出現的視為是構成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這種行為將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非常嚴重的影響,也會嚴重的貽誤治療的最佳時間,因此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