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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上訴費用

離婚 閱讀(2.93W)

離婚財產糾紛同樣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上訴費用和一審訴訟所需的費用計算方式都是相同的。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或者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會同時通知原告或上訴人預交訴訟費。最終由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實際承擔金額,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是每件50元至300元。如果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用另行交納費用;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如果在離婚案件中,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於財產需要強制執行的,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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