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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關於探視權是如何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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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關於探視權是如何約定的?

一、離婚協議關於探視權是如何約定的?

雙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X 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週五,根據女兒的意願,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週五接走,週六或週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週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二、探視權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我國的離婚率在近幾年中也是不斷的提高,雙方在離婚時也會對婚內的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權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是可以利用使用探視權去與子女相處,此項權利也是國家賦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任何的公民的企業都不可以隨意的剝奪他人的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