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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探望權應該怎樣約定

子女撫養 閱讀(3.27W)

目前我國協議離婚的夫妻人數其實也不在少數。在夫妻協議離婚過程當中離婚協議書中對於有孩子的家庭的話,那麼勢必會涉及到孩子的撫養問題,除了撫養費、撫養權以外,另一方最關注的就是對孩子的探視問題。小編將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離婚協議書探望權應該怎樣約定?

離婚協議書探望權應該怎樣約定

一、離婚協議書探望權應該怎樣約定?

離婚協議書對子女探望權雙方協商一致書寫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內容參考如下

1、男方有權隨時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撓。

2、女方對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雙方均應尊重孩子意見。

3、男方可以每週探視孩子一次,每次探視時間可達到36小時,男方有權把孩子帶回自己的住所居住,女方應積極配合。孩子每年寒暑假應有一半時間與父親共同生活。

4、男方可以隨時探望孩子,但為了順利實施,男方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或拒絕。

5、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女兒,如果男方要帶女兒離家,必須提前告知女方並徵得女方的同意。男方保證平均每週跟女兒共處至少三個小時的時間。

二、離婚後如何行使探視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對孩子的探視權的問題,夫妻雙方可以經過協商以後,自己來決定它是時間。並且其實我國法律上對孩子的具體探視時間也是有所規定的,其實按照實際情況來說,既然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話,那麼相信針對這些問題,夫妻是可以處理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