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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訴離婚隔一年再第二次起訴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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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訴離婚隔一年再第二次起訴行嗎?

一、第一次起訴離婚隔一年再第二次起訴行嗎?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隔一年再第二次起訴是可以。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一次起訴離婚成功是可能存在的,但是需要對方的配合。

二、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三、法律依據

法院參考如下法條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一次起訴離婚後,再進行第二次離婚起訴並沒有直接的聯絡,一般來說,第一次進行起訴離婚後,相關的財產分隔、子女撫養權分隔以及債務分隔已經進行了合法的界定,第二次離婚起訴時應當就具體的情況進行重新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兩次的離婚起訴行為,都應當服從司法機關的合法判決並嚴格履行相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