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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離婚訴訟可否缺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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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離婚訴訟可否缺席宣判?

在現實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如原告到場,被告沒有到場法院該如何處理,我國的現行法律由對此類訴訟案件做怎樣的司法解釋呢。下面小編就就什麼樣離婚訴訟可否缺席宣判的幾種形式,結合我國現行法律為大家做一一介紹。希望大家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婚訴訟能否缺席審理

民訴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定了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審理的原則。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缺席審理:

(1)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還需注意的是,缺席審理,仍需要原告提供證據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如原告僅僅陳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沒有拿出充分的證據,法院仍不會判決離婚。

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實、有關聯的證據,而被告缺席,法院一般會認定原告的證據,進而判決離婚。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辯意見而拒不到庭的,缺席審判時要參考被告的答辯意見。

公告離婚程式

(1)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且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於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2)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當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過公告方式釋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3)在公告期滿時,被送達人仍未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將按照缺席程式進行審理,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被告一方沒有出庭,原告方需提供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書面材料。人民法院還要進一步瞭解情況,根據案件情況作出相應的判決。這裡需要注意原告方要收集有力的證據才能做缺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