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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訴訟可以缺席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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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訴訟可以缺席判決嗎?

在我國,如果雙方當事人想要離婚的話,一方面是可以協商完畢之後,去相關的部門進行登記離婚的,當然也有種情況就是雙方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並不能確定需要通過法院的訴訟途徑來解決,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訴訟可以缺席判決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訴訟可以缺席判決嗎?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還是比較多見的。因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此判決即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是被告必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亦不能缺席判決。這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實現司法程式正義,所專門設定的法律制度。因此,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

二、起訴離婚向哪起訴?

訴訟法院的管轄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涉外離婚訴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戶籍地進行起訴)。

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離婚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缺席的話,那麼法院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必須要進行傳喚,也就是說傳喚是離婚訴訟缺席判決的前提。具體的大家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