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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失蹤了想離婚怎麼辦?

離婚 閱讀(2.02W)

配偶失蹤了想離婚怎麼辦?

配偶失蹤,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為了儘快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使得失蹤人的配偶能夠追尋自己的幸福,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配偶失蹤了想離婚怎麼辦?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配偶失蹤了想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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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也就是說,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我國《民法總則》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9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後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民法典》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那麼法院對離婚訴訟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如何處理呢?

二、離婚訴訟被告不到庭怎麼辦

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並沒有詳細說明,實踐中,人民法院採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

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是應當出庭的,法律如是規定,主要是因為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係,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雙方是否能經調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只有當事人才能做出決定。

配偶失蹤了另一方想要辦理離婚,必然要牽涉到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以及子女撫養權等相關問題,而失蹤配偶天然地已經處於不利地位。所以不光想要離婚一方最好請律師介入,失蹤配偶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也最好請專業律師代理其參與離婚訴訟,從而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