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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方因配偶失蹤要求離婚是否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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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方因配偶失蹤要求離婚是否會被受理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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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失蹤申請離婚是否受理


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蹤,生死不明,造成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的,婚姻當事人申請離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辦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因為,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的是男女雙方自願的離婚,一方當事人失蹤的,婚姻登記機關無法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屬於自願離婚,對這類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婚姻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係自行終止。宣告死亡的判決,從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因此,自宣告死亡判決當日起,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係終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但由於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下落不明人不一定真正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時,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死亡判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定,撤銷原判定。如果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再婚後又離婚,以及再婚後配偶已死亡的,則不認定其夫妻自行恢復。如果要恢復夫妻關係,則應當通過法定登記程式再行結婚

在申請離婚需要先了解清楚受理的條件都有哪些,然後審查自身是否滿足,若不滿足的話,自然申請離婚不予受理。而要是無法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此時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其實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