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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能夠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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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能夠離婚

雖說婚姻自由,男女可以自由的結婚或者離婚,但是這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下的自由,也是會受到法律限制的,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一些情況下是能夠離婚的,那具體來說那些情況下夫妻能夠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能夠離婚

離婚案件當事人都很關心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那麼,什麼才屬於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呢?《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五種,具體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包二奶”,二是姘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法院會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這是以事實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欺騙、包辦、買賣婚姻等。

二、什麼情況下不能離婚?

對於離婚案件的另一方當事人來說,最關心的是什麼情況下不能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能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一)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這是現實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遇到最多的一種情形。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在書寫起訴狀時為了簡潔,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

(二)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與第二種情形相比,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時以及庭審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備的,但是,沒有法定離婚理由,又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三)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於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四)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於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五)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這裡的例外規定很模糊,現實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會考慮。

(六)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些時候,雖然當事人提供了相關證據,法官為了省事,依然判決不準離婚。

事實證明:夫妻離婚,不僅僅是雙方的事情,還包括財產糾紛、孩子撫養權問題。現實生活中關於離婚的案件的確不少,不少當時人遇到這種情況都會不知所措。實踐證明:遇到類似的財產糾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去找專業的婚姻家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