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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哪些情況下不能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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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哪些情況下不能提出離婚?

核心內容: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對於婚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但是離婚要求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嗎?哪些情形男方不能提出離婚要求?

一、男方不能提出離婚的情形

離婚訴訟,婚姻關係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定不予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了男方三種情形下不能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二、懷孕期間女方要求離婚的,可以提出離婚要求

懷孕期女方要求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式:

(一)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三)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係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