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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不應當結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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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不應當結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生活當中,如果說自己的婚姻關係是屬於法院上認定的無效婚姻的話,那麼說句實話,如果在日後夫妻雙方要提起離婚訴訟的話,可能自己的一些權益就沒有辦法按照正常的婚姻關係進行處理了。大家都在生活當中比較熟知的就是近親不能結婚,其實我國針對婚姻無效的分類是比較細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婚姻無效不應當結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婚姻無效不應當結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2001年4月28日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於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中國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修改後的婚姻法為了明確劃清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規定: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三、人民法院對於無效婚姻的處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二)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三)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四)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婚姻法當中的無效婚姻一共有四種。其實都是大家在生活當中比較熟知的,包括重婚,近親結婚,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的這些情況都屬於無效婚姻。像尤其是近親結婚或者是在有病的情況下結婚等這些肯定對當事人的影響都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