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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婚姻無效是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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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婚姻無效是包括哪些情形

在我國,無效婚姻的處理實際上也是比較麻煩的.因為首先提出無效婚姻的訴訟人是有著相關的條件限制的,其次,雖然說男女雙方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但是相關的財產分割和孩子之間的利益並不會因為婚姻無效就不受法律保護,不過無論如何,大家首先要了解的就是確認婚姻無效是包括哪些情形?

一、確認婚姻無效是包括哪些情形?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五)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係產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二、確認婚姻無效時要注意什麼?

(一)當事人依行政程式主張無效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1、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有依行政程式主張無效的請求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駁回請求時,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複議程式申請複議,也可依訴訟程式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的結合並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不能依行政程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應由訴訟程式處理。

3、出於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不應被賦予依行政程式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而只能作為事實和證據的來源,在當事人主動要求糾正錯誤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查明屬實後,應依職權撤銷結婚登記,宣佈婚姻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結婚登記制度的嚴肅性。

(二)當事人依訴訟程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人民法院在判決婚姻無效時,應同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一併處理,與確認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財產等問題的處理,既可採用判決的方式,也可採用調解的方式。

2、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發現屬於無效婚姻的,應當依職權確認其婚姻無效,並在判決中予以宣告。由於婚姻是否有效,直接關係到當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問題,因而,即使有請求權人並未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人民法院也應當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取力。

3、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應當以判決的方式結案。無論確認為婚姻無效,或是駁回原告請求確認婚姻有效,都應以判決的方式而不應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因為,法律規定的有關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強制性的規範,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定。

4、在處理有關婚姻效力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應均處於被告的訴訟地位。

我國新婚姻法當中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是包括重婚,近親結婚,未到法定結婚年紀,還有就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些情形都可以依法請求判決婚姻無效。法院針對無效婚姻作出判決以後是不接受上訴的,而且法院在審理無效婚姻的時候是不會進行調解的,如果有充分的證據可以直接判決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