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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的法定時限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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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的法定時限是什麼時候?

一、撤銷婚姻的法定時限是什麼時候?

撤銷婚姻的法定時限有不同的情況。

1、受脅迫結婚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2、被冒名登記結婚

因被冒名者當時辦結婚證時並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違反了婚姻自願原則,若要解除此婚姻關係,只能通過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不能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登記。

向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行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撤銷婚姻需要哪些材料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相關法條連結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雖然說是以登記為主要的標誌成為向外公開的一種法律宣告,但是現實中很複雜的存在很多違法的行為而使得婚姻變得非法不受保護,此時就可以通過一方的申請要求撤銷這段已經產生效力的婚姻,如果當事人在時限過了之後才提出的話就視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