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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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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是什麼

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夫妻之間是存在一個婚姻關係的,然而這樣的關係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無效或可撤銷的。而導致不同的情況出現,必須要有法定的事由出現。那麼這其中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是什麼

可撤銷婚姻,包括受脅迫結婚的以及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的情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謂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以欺詐、包辦婚姻、誘騙等情形為由而要求撤銷婚姻的情況也不少見,但根據法律規定,欺詐、包辦、誘騙等均不可作為可撤銷婚姻的理由。

1、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後一年的除斥期又與他人結婚,是否應當追究脅迫者重婚的行為責任?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並不確定,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恆定的,脅迫者的配偶關係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社會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婚姻關係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於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婚姻的效力還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恆定的。就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於受脅迫結婚,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離婚,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為重婚罪論處。

3、關於被脅迫重婚問題。如前一個婚姻關係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係應當撤銷。對於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係,其行為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強姦,如牽連強姦則應按強姦罪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被依法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無效後,對此前的重婚行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從上述的相關規定當中可以得知,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是婚姻中的一方或雙方受脅迫而結婚的。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對原來的婚姻進行撤銷。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專業律師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幫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