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辦理結婚證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二、結婚程式的流程是什麼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三、辦理結婚證需要攜帶哪些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
(二)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
(四)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五)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
(六)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七)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公民若是想要與其他人組建家庭,首先需要確定一下對方是否已經結婚,再者需要了解一下雙方是否屬於親屬關係等相關事項。只有是以上的答案都是否定回答的,再帶著相關材料,到民政局提出結婚的登記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