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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辦理房產登記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房產的糾紛 閱讀(3.35W)

不予辦理房產登記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辦理房產登記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不予辦理房產登記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第2張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二、房產公證要審查的事項有哪些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不予辦理房產登記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第3張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在對房產進行處理的時候,其實當事人在簽訂了相應的協議之後,往往還會辦理公證,這樣做往往是為了加強協議的法律效力,當然有些情況下只有公證了之後才會生效。不過,我們也要注意,一些情況下是不能進行房產登記公證的,具體的情況上文中也為大家進行了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