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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離婚調解申請書範本

家事糾紛 閱讀(1.14W)

再審離婚調解申請書範本

在訴訟離婚中,不論是一審、二審還是再審,當事人都能申請進行調解,通過法院調解的方式來解決離婚中的相關問題和訴訟清秀。對於再審中,離婚的雙方申請法院進行調解的申請書怎麼寫?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結合實際的案例為您整理了一篇範本。

再審離婚調解申請書範本

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被告):劉花娥,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西安市醫學院家屬樓2號樓3單元402室。

被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原告):郭元君,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漢族,西安市醫學院退休職工,住址同上。

申請再審人因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81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審判程式違法,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對該調解協議內容二、三條立案再審,依法作出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81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第三項:“本市含光路74號2號樓3單元402號住房一套,歸原告郭元君所有,原告郭元君須向被告劉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據案件事實,此住房為西安市醫學院家屬樓,屬於房改房,並不具有完全所有權。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故,此協議內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屬於離婚糾紛之訴(身份之訴),因此,該調解書應當經當事人簽收後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區人民法院未經送達,只是送交當事人,嚴重地違反法律、審判程式。

三、申請再審人向碑林區人民法院監察室提出糾正該調解書後,口頭回復該調解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訴的案件,該適用法律實屬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其中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如果不請求,怎麼能夠證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請求,就無法證明婚姻關係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應當製作調解書,應當送達簽收,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本案申請再審人未簽收的民事調解書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180、182、184條,及《再審立案規定》第8條之規定,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及違反審判程式,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

此致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劉花娥

代書人:權元,陝西賀寶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證影印件1份;

2、《民事調解書》影印件5份;

3、《民事申訴書》副本5份。

以上全部的內容就是關於再審申請法院調解的申請書範本的內容,小編提醒,並不是所有的申請調解離婚的申請書都需要包含這些內容,具體的調解申請書怎麼寫還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來確定。如果你在遇到具體案例的時候,有什麼不會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