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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刑事訴訟 閱讀(1.91W)

如果對判決不滿意,刑事案件是允許再審的,只是要提交一份申請書就可以了,那麼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解決問題,詳細請閱讀下文。

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滿城縣人,漢族,原系xx市xx區xx鄉鄉長。xx年5月17日因涉嫌貪汙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005年刑滿釋放,現居住於xx市xx區政府宿舍。聯絡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兩級法院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申請人擔任xx市xx區xx鄉鄉長期間,於xx年x月x日給本鄉xx村發放佔地補償款時,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請人個人名義存入東風路郵政儲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徵地部門給付的超出土地標準部分補償款,目的是用於本鄉學校校舍的修繕,該行為是經過xx鄉黨委書記趙同良、擔任鄉長的申請人以及鄉里其他領導幹部共同研究確定的。以申請人名義存入儲蓄所,原因之一是該款是賬外資金,以個人名義儲存,花銷方便,二是因為申請人是鄉長。

xx區人民法院以及負責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貪汙。申請人認為這一認定存在錯誤。貪汙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借職務之便,將數額較大的公款據為己有的行為。申請人既無將公款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也沒有公款據為己有的客觀行為,因此不能認定上述事實為貪汙。具體理由是:

第一:雖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請人名義儲存,但是,存款是擔任土地所會計的xx辦理的,存摺也是他負責保管。申請人個人無法支取使用該公款;

第二:存摺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於包工頭xx修路外,還有部分用於鄉政府幹部的其他公務開支。申請人從來沒有從該存摺支取任何款項用於個人開支;

第三:該存款是鄉里主要領導和會計等人都瞭解的公開事情,申請人怎麼可能據為己有?

xx年19月申請人為了幫助堂妹xx完成銀行攬儲任務,將xx元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了農行裕華路辦事處xx儲蓄所,同年12月26日為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又將該xxx元轉存到xx縣xx信用社。兩級法院認定申請人該行為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行為。申請人為了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將土地所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但是,存摺同樣是由土地所會計xx掌管,該存款憑摺支取,申請人沒有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也沒有進行非法活動,更未進行盈利活動,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歸土地所所有。事實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換了一個存放方式而已,銀行儲蓄是可以隨時支取的,所以不會影響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關鍵證據沒有出示質證

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提取了作為證據的幾份存摺,辦案人員把與案件無關的申請人個人存摺還給了本人,把作為貪汙和挪用公款的存摺作為證據予以扣押。存摺的戶頭、存款數額、交易記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該存摺是從會計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專案有鄉政府的會計賬目可以證實是用於公務,沒有歸個人使用,存摺的提出來源和支取專案足以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汙和挪用公款。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沒有出示這些重要證據。

三、本案證據存在矛盾

本案證人趙同良,時任xx鄉黨委書記,他在一審庭審前曾親自書寫證詞,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汙行為。判決認定了申請人曾經從截留款存摺中支取xx元付給包工頭xx,這一事實證明申請人個人名下的存款是用於公務目的,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為己有,怎麼會作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為己有,怎麼會由單位會計掌管存摺?

四、本案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據有錯誤

xx年元月10日,當年擔任xx鄉土地所會計的xx為申請人出具了書面證言,證明申請人擔任鄉長期間,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儲存,申請人個人沒有掌管存摺,個人沒有支取使用過存摺上的款項。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二審法院未依法審查、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為此,特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撤銷二審判決,宣告申請人無罪。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影印件1份,xx書面證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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