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共同債務的有關條款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需由雙方共同償還。實踐中某些當事人由於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認為所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皆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瞭解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利於避免離婚時的無辜負債。下面就隨小編一起去學習一下相關知識吧。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在夫妻之間與債權人利益之間尋找一種符合公平正義的平衡點。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從以下標準進行判斷: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所共享,該債務應當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當視其為共同債務;
(3)夫妻之間是否有約定,如果夫妻之間存在約定,即使不具備以上的兩個條件,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參照上述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等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德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法典 共同債務的認定有法律依據可循,但法條無法將全部情形均羅列出來。實際操作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較理論更為複雜,並極易與個人債務混同在一起,因此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