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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例上怎樣才算婚姻詐騙

家事糾紛 閱讀(9.21K)

一,法律條例上怎樣才算婚姻詐騙

法律條例上怎樣才算婚姻詐騙

我國婚姻法上沒有騙婚,只有結婚自願,離婚自由,不收彩禮的規定,但是,有個別人,不以結婚為目的,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根本沒有共同生活的打算,主要以騙取錢財為目的婚姻,就構成了騙婚,騙婚一但行成,將給被騙方帶來極大的經濟負擔和造成被騙方生活困難,因此,對騙婚人,根據刑法規定,可按詐騙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刑法詐騙罪是如下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按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入刑。

刑法沒有專門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騙婚行為在偏遠落後的地方是經常出現的,但是需要自己學會有效的應對的不同的狀況,確定自己的操作沒有違反實際的要求,但是因為此類行為對於社會輿論有著消極的導向,所以在事情的處理上更多的還是的需要自己進行充分的瞭解,減輕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