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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怎樣認定詐騙罪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4W)

法律上是怎樣認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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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是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一種非常惡劣的現象,某人或某一團夥在取得別人的信任或者不自願的要求下後,其行為已經對社會有重大消極影響。那麼對於詐騙的行為,法律上有什麼可參考的標準呢。遇到此類事件後,我們該怎樣認定詐騙罪


怎樣認定詐騙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其次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金融詐騙案例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我們對於詐騙罪也有了基本的認識。詐騙罪是行為人對於受害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了真相,使得對方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及行為,最後使得受害人受到某一方面的損失,這種欺詐行為就構成了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