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網際網路糾紛>網路詐騙糾紛>

法律上怎樣定為詐騙同夥?

網路詐騙糾紛 閱讀(1.95W)

一、 法律上怎樣定為詐騙同夥?

法律上怎樣定為詐騙同夥?

詐騙同夥一般是在詐騙的犯罪事實中存在共同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刑法》有關規定

1、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第二十六條 【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第二十七條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詐騙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其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和造成惡劣後果的嚴重程度來進行量刑處理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司法機關在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取證後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