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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怎麼構成婚姻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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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怎麼構成婚姻詐騙罪?

法律規定怎麼構成婚姻詐騙罪?

婚姻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要成立詐騙罪,主觀方面要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二、婚姻詐騙罪與不道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有關婚姻誘騙的具體事實,是基於實際的婚姻詐騙情況而定的,對於婚姻中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是可以按照婚姻詐騙罪來進行判定處理的,原告也可以提交對方存在的婚姻詐騙罪證據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