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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婚內買房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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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婚內買房是怎樣規定的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關於婚內買房是怎樣規定的

同以往的規定不同,婚前買房的相關解釋明確說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在作為共同財產。同時,2013新婚姻法全文中還首次出現了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屬於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相關條例還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具體為:

1、房屋登記在其中一名下,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該房屋應屬於登記者的個人財產。

2、房屋若是用其中一方婚前財產折款所購買的,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應屬於出資方。

3、如果房屋是在婚後購買的,只登記在一方且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這是二人財產已經發生混同,認為該房屋應比照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房產登記為另外一方的名字,綜合其登記的意思、財產情況可以推定為贈與認定該房屋是登記方的個人財。

5、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登記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為參與出資、裝修的,應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在我國相關的合法登記婚姻的雙方,在進行登記後,購買的房屋屬於雙方的合法財產。我國對這類相關的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相關的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後,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房屋進行相應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