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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一方婚前隱瞞病情離婚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3.33W)

二婚一方婚前隱瞞病情離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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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離婚率的不斷升高,二婚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離婚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有一種就婚前隱瞞病情結婚的情形,婚後知道一方生病,最終提出離婚,但是對於二婚一方婚前隱瞞病情離婚財產分割就成了大問題了。對於此類情況的離婚財產分割是比較複雜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仔細介紹下。

一、二婚一方婚前隱瞞病情離婚財產

關於財產:一般來說婚前財產歸個人的,婚後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均分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二、再婚夫妻的婚前財產怎麼界定?

我國婚姻法並未對再婚婚前財產做專門規定,再婚婚前財產的確定和初婚婚前財產的確定原則是一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頭婚離婚的人數不少,但二婚離婚的也很多。但是二婚離婚的情況也是更復雜,因二婚一方婚前隱瞞病情離婚財產分割的情形不在少數,對於另一方來說就是欺騙。但是隻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就是工財產,就可以進行分割。總的來說,參與分割的財產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