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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的追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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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的追訴期限
拐賣婦女罪的追訴期限
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可以看出該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其追訴時效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