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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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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婚姻法》只適用於婚姻家庭關係。

《婚姻法》是調節婚姻關係的一部專門法律,像同居之類的關係,不屬於婚姻關係,不在《婚姻法》調節範圍之內。

婚姻關係,指的是依法辦理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夫妻關係。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許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則和制度,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個。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法律明確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新婚姻法的適用範圍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中會陷入一定的糾紛中,因此自己要合理的進行操作,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缺失一定的法律維繫,因此自己要多加註意,這樣自己在婚姻的過程中才會佔據主動權,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多加註意。